入乡随俗,未雨绸缪
中国出台网信企业出海合规新举措
核心要点速览
- •政策意图:8月21日两份文件同日发布,反映中国对企业出海的支持与监管同步升级,企业需同时应对东道国执法与境内报告双重压力。
- •法定义务升级:《对外投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将“入乡随俗”从商业常识上升为投资者的法定合规义务——该款属于原则性规定,本身没有配套罚则;第十七条禁止具体行为,第二十九条设有处罚后果。
- •技术出口红线:《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将“人员跨境派遣”“远程技术指导”等纳入受控转移方式,云服务、AI企业的合规边界远不止于产品出口。
- •海外执法警示:欧盟《数字服务法》两个月内对Temu(2亿欧元)和AliExpress(5.5亿欧元)开出巨额罚单,说明业务规模本身并不构成合规抗辩。
- •立即行动清单:企业需完成六项紧迫工作——确认“对外投资”范围、国别评估、报告机制、权限划分、调查预案及商业激励审查(见5.1至5.6)。
- •资源优化工具:利用第5.7节的“海外经营风险分级矩阵”对海外实体差异化配置资源,避免一刀切式合规投入。
一、政策背景与总体判断
2026年8月21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七项行动、二十一条举措中,有一项专门针对海外市场拓展。政策提出支持网信企业有序“走出去”,并将海外经营合规指引、重点市场合规指导中心、风险监测预警、海外法律纠纷案例库和法律服务培训纳入企业出海服务体系。
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它拟在已经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监管谈话、问询、整改和处罚机制。两份文件之间没有明示联系,但放在一起看,中国支持企业出海与加强对其海外经营的监督,正在同步推进。
对企业而言,政策支持可以提供信息、渠道和维权工具,却不能代替企业自身的合规能力。网信企业现在应当确认自身业务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完成有针对性的国别风险评估,明确总部与海外团队的权责,并建立同时应对东道国监管和中国境内报告要求的机制。
二、谁受到这些措施影响
《行动计划》所称网信企业,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这个范围很广,但并不等同于所有中国企业,也不等同于所有通常意义上的“科技企业”。
从文件列举的重点领域看,相关企业包括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网络通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算力、云服务以及数字平台等领域的企业。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也被列入海外合作重点。医药、新能源和传统制造企业仅仅因为开展海外业务,并不会当然成为这项政策所称的网信企业。
《对外投资规定》和《征求意见稿》的范围不同。它们不是按行业划分,而是以是否从事“对外投资”为核心。《征求意见稿》所称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也包括通过受控境外企业进行再投资。单纯向境外销售产品或跨境提供服务而没有形成境外投资权益的企业,未必因此落入这套制度。
因此,目前正在形成两层相互衔接但范围不同的监管安排:第一层是面向各行业对外投资者的治理、报告和监管制度;第二层是在此基础上,针对网信企业增加的出海合规服务、风险预警和争议支持。
三、新举措具体包括什么
把合规服务纳入企业出海基础设施。《行动计划》提出加强网信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探索设立面向重点市场的海外业务合规指导中心,并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网信企业出海法律纠纷案例库。文件尚未说明指导中心的地点、服务范围或使用程序。中央网信办一位专家在官方解读中指出,部分网信企业的跨境数字服务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仍不完善。由此可见,这些服务安排针对的是政府已经识别出的实际能力缺口。
加强网信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指引,探索设立面向重点市场的海外业务合规指导中心。建立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指导企业有效应对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建立网信企业出海法律纠纷案例库。——《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海外市场拓展行动,措施13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并维护权益。文件明确支持算力、云服务、人工智能等优势企业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走出去”,并提出利用多边机制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等领域的合作。风险预警机制则将帮助企业应对“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资者在年度报告中反映受到外国组织或个人的歧视性措施或不合理限制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应投资者请求采取限制有关外国主体在华投资或交易等措施。
对海外经营行为设置更具体的边界。《行动计划》提出“规范网信企业海外竞争行为”,但没有解释其含义。这一表述并非没有制度背景。《对外投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沿用了同样的表述。该款属于原则性规定,本身没有配套罚则;真正设有禁止性规定的是第十七条。该条已经禁止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低价倾销、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及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延续了这一安排。两套文件没有相互引用,因此不能断言中央网信委所称“海外竞争行为”必然具有完全相同的范围,但这种制度背景不应被忽视。
增加监管透明度与约束力。《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特定投资者提交重要前期工作、投资完成或终止、重大不利情况和年度信息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并在必要时公示问询函和企业答复。发现对外投资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警示、责令改正、定期报告、调整投资方案或暂缓对外投资等措施。驻外使领馆、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或举报违规情况。
四、为什么现在值得关注
《行动计划》和《征求意见稿》在同一天发布,时间上的重合值得关注,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两者经过协调或由一方专门落实另一方。更稳妥的判断是,它们共同反映了一个政策方向:政府一方面帮助中国企业进入并适应海外市场,另一方面希望提高对其海外投资和经营行为的透明度与约束力。
四篇随《行动计划》发布的官方专家解读都没有解释“规范网信企业海外竞争行为”。官方表述主要强调支持企业、应对贸易壁垒、降低非市场风险和提升国际竞争力。这说明企业不应把《行动计划》简单理解为一次海外执法部署,但也不应忽视已经生效的《对外投资规定》和正在细化的监管工具。
2026年5月,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服务法》对Temu处以2亿欧元罚款,认定其未能勤勉识别、分析和评估平台上销售非法商品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年7月,又对AliExpress处以5.5亿欧元罚款,理由是其未能勤勉评估和降低平台上非法、不安全或假冒商品销售的相关风险。两项决定都没有说明违规源于对当地规则不熟悉,还是企业有意承担风险,但它们共同说明了一点:市场规模和业务增长不能免除平台在当地法律下的系统性风险管理责任。欧盟委员会负责技术主权、安全与民主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维尔库宁(Henna Virkkunen)在AliExpress一案的新闻稿中表示,规模不是借口,风险必须得到系统性的识别和处理。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建立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境内组织和个人因境外诉讼、仲裁或执法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时,应当遵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出口管制和司法协助等规定。一项海外调查可能因此同时触发东道国的保存和披露要求,以及中国关于数据、证据或技术出境的限制。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五、企业现在应当做什么
5.1 确认哪些业务属于“对外投资”
企业应当梳理境外子公司、合资企业、基金投资、间接持股、再投资和其他可能形成境外权益的安排,并确定哪些主体承担核准、备案和报告责任。纯粹的跨境销售与通过境外投资实体经营,面临的中国境内监管要求可能不同。
5.2 完成国别和业务模式合规评估
评估应当覆盖产品和服务的实际使用方式、客户和最终用户、数据流向、第三方销售渠道、支付安排、当地雇员以及政府或关键基础设施客户。
对人工智能、云服务和算力企业而言,还应特别分析模型、训练数据、计算资源和远程访问可能受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限制并非只来自东道国。《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禁止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未经许可也不得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同类项目;该条并明确,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同样属于受规制的转移方式。对依靠境外研发团队、驻场支持或者远程技术协助开展业务的企业,该条的适用范围可能超出通常理解的“出口”。
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
5.3 建立境内报告和监管应对机制
企业应当指定负责团队跟踪《征求意见稿》的最终文本,识别前期工作、投资完成或终止、重大不利情况和年度报告的潜在触发条件,并准备应对监管谈话、警示函和重大事项问询函。相关事实、判断依据和整改过程应当形成可靠记录。
5.4 明确总部与海外团队的权责
企业应当事先确定哪些决定由总部作出,哪些事项必须由当地管理层、法务或合规部门批准,以及在当地法律与总部指令发生冲突时由谁决定。当地合规负责人应当拥有真实的升级渠道,并能够在必要时暂停交易、产品上线或数据传输。
5.5 建立跨境调查应对方案
方案应当明确发生举报、数据泄露、监管问询或执法调查时,由谁保全资料、谁联系外部律师、谁与监管部门沟通,以及哪些材料可以跨境传输。企业还应提前处理律师保密特权、个人信息、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和出口管制等问题。
5.6 检查竞争行为和商业激励
企业应当审查定价、补贴、竞争情报、商业秘密、第三方佣金、例外审批和销售目标,判断这些机制是否可能鼓励低价倾销、侵犯他人权益、贿赂、欺诈或其他可能被境内外监管部门质疑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将于2026年9月20日截止。对于其中“规范竞争行为”条款、信息报告范围等内容存在实质关切的企业,应评估是否在截止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已于2026年7月1日施行,不属于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
5.7 建立海外经营风险分级矩阵
企业不应将海外所有实体同等对待。建议总部以两个核心维度对每个境外主体或投资项目进行分级:
维度一:东道国监管强度(法律法规完备性、执法活跃度、罚款幅度)
维度二:中国境内报告/审批负担(是否涉及敏感行业、大额投资、数据出境、国企背景)
运用示例:一家在欧盟设立AI数据中心并提供云服务的中国企业,因其业务同时触及欧盟《数字服务法》《人工智能法》与中国的数据出境限制、发改委报告义务,应归入“双重高压区”,合规预算和决策权限应显著高于其在东南亚的纯仓储物流子公司(后者通常属于“常规维护区”)。总部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矩阵归类,并在重大业务变更时动态调整。
六、结语
中国正在形成一套兼具支持、保护、报告和监督功能的企业出海制度。《行动计划》为网信企业增加了行业性的服务和风险管理安排;《对外投资规定》及其拟议实施办法则为各行业对外投资者设定更具体的治理和行为边界。企业可能获得更多政策资源,同时也会面对更高的透明度和合规要求。
“入乡随俗”不只是商业常识。《对外投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已经把遵守当地法律与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商业道德列为投资者的法定义务,这要求企业真正理解当地监管者、员工、客户和商业伙伴所遵循的规则。“未雨绸缪”则要求企业在监管部门敲门之前,把风险评估、决策权限、数据处理和调查应对安排好。等到执法调查发生后再补制度,成本通常更高,选择也会更少。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资料来源
- 《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cac.gov.cn
- 《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答记者问:cac.gov.cn
- 王志成:《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 持续开创网络强国建设新局面》:cac.gov.cn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ndrc.gov.cn
- 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8月21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news.cn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gov.cn
-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fines Temu €200 million for breaching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2026年5月):ec.europa.eu
-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fines AliExpress €550 million for breaching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2026年7月):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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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Burke 是一位美国执业律师,拥有纽约州与香港的执业资格,能以中文(口语与书面)直接工作。他与大中华地区的往来始于三十年前的求学与早期工作经历;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为跨国企业处理在华及跨境的诉讼、监管与合规事务,包括若干备受关注的合规危机。他目前的工作,多集中在中美两套法律与商业逻辑的交汇处。